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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据就不存在借贷关系吗

时间: 2013-07-09 10:40

    日前,我院审结一起没有借款凭据的“无头案”,结合其他证据认定郜某与常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判决郜某偿还常某借款35000元.

    今年8月份,家住京山宋河镇的常某向法庭诉称,2008年3月,郜某家庭因购买客运车资金不足,向其借款50000元。常某同意后就将50000元款打在郜某当时的妻子、自己的姐姐常甲的银行账户上,后常甲还款15000元,余款一直未还。起诉要求郜某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2000元。郜某则辩称常某打款50000元是其还款给常甲,而不是借款,双方之间没有借据,也没有利息约定,不存在借贷关系。35000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双方究竟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呢?庭审时,常某拿出银行转账凭证、2010年郜某与常甲离婚时的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证明其主张。其中庭审笔录中郜某承认向常某借款50000元,判决书也将这50000元列入郜某与常甲的共同债务70000元中进行了分割。据此,法院认为郜某向常某借款的事实已为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常某要求郜某偿还借款3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常某要求郜某偿付利息2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郜某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偿还常某借款35000元。

    宣判后,郜某表示,原以为没有借据就不能认定欠款的,法院的判决分析认定有理有据,我服从判决,近期将想办法按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