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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玲“一账两报”索赔获法院支持

时间: 2013-12-27 09:10

   

交通事故受伤后,伤者在个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中报销了部分医疗费,这部分医疗费是否可以纳入该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再次获得赔偿呢?近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2012年9月29日,京山县新市镇人小玲乘坐朋友阿秀证驾驶的摩托车在京山县云杜路由南向北驶入轻机大道左转时,与廖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阿秀和小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京山县交警部门认定,阿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廖某承担次要责任。小玲受伤后在京山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30979.74元。其中,廖某先行支付22452.8元。小玲出院后,因其在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就将一张金额22263.96元医疗费发票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进行理赔,并获得1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廖某驾驶的越野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京山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玲起诉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京山支公司认为22263.96元的医疗费用没有原始发票,且部分已报销,不应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小玲虽未提交京山县人民医院出具的22263.96元的原始票据,仅提交了复印件和第二联,但能够说明该单据的合理去处,故对22263.96元医疗费复印件予以认可。小玲已获赔的10000元系其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所得,不能因此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抗辩应扣减原告获赔的10000元之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认定小玲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0979.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误工费7963.73元,护理费2350.46元,鉴定费8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交通费294元,合计49187.93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损失为37779.74元(医疗费30979.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伤残赔偿金项下损失为10608.19元(误工费7963.73元、护理费2350.46元、交通费294元)。

根据交通事故双方过错责任和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京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10000元、伤残赔偿金项下损失10608.19,合计20608.19元。小玲其余损失28579.74元由廖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8573.92元。因廖某已先行支付22452.8元,小玲在获得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应返还廖某13878.88元。

此案宣判后,双方对判决均无异议,已按判决确定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