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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请小工受伤,工头理应赔偿

时间: 2013-12-10 17:04

   

近日,京山县宋河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拒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赔偿案件,双方达成了和解意见,包工头宗某当场赔偿小工远某经济损失1万元,远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远某是坪坝镇一村民,经常在建筑工地上打零工。2011年,同是坪坝镇人的包工头宗某承接了一建房工程,于是雇请远某到该工地上当小工。2011年7月16日,宗某安排远某在一楼楼顶接预制板,不想被吊车吊起的预制板撞下楼摔伤。众人急忙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前后共用去医疗费用7000多元,远谋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经坪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远某与宗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宗某赔偿远某经济损失3万元。协议签订前后宗某累计支付了13000元,余款经远某多讨要,拒不给付。远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宗某按调解协议支付余款。

宋河法庭经了解得知,宗某与远某签订调解协议后,宗某即起诉事故中的吊车司机,但因超过诉讼时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宗某认为吊车司机是肇事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现在却因自己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而“逍遥法外”,责任落到自己一个人身上,心中一时气愤,才不愿还款。法官于是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他做工作,远某系其雇请小工,除非证明远某自身存在过错,否则宗某就应承担责任,即使他不能向肇事吊车司机追偿赔偿款,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的一番解释,宗某心里的疙瘩解开了,双方达成一致,宗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