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岁女童水渠溺亡 谁为早夭天使负责
去年七月,七岁的小兰兰到姑妈家玩耍,不小心掉进水渠后溺亡,兰兰的父母便把当地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相关损失,京山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
去年七月中旬,兰兰的姑妈李某把兰兰接回家玩耍,李某家里有个四岁半的孙子邱某,两个小伙伴玩儿的很开心。一天早上,一家人吃过早饭后,姑妈和姑父在屋后整理新建的闲屋,两个小伙伴在闲屋旁边的空地玩耍。不料,小兰兰突然滚进旁边的水渠里,溺水身亡。兰兰的父母认为,这条水渠横穿居民区,经过村委会改造后距离兰兰姑妈李某的房子非常近,护坡与路面也没有设置护栏,且坡面光滑陡峭,存在安全隐患。而村委会明知其有危险,并未在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兰兰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遂索赔八万余元。
后京山法院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发现:1963年,因灌溉农田需要,村委会修建了该水渠;1994年,兰兰的姑妈李某和其丈夫在水渠边修建了房屋,房屋门前是一条公路,后面距离水渠有30-40米;2012年10月,村委会组织对水渠进行了清淤、加固改造,修建了护坡,平缓了坡度。法院认为,兰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兰兰的姑妈和姑父将兰兰接回家照顾,应尽监管之责,兰兰溺水身亡,是因这二人疏于监管。该水渠为本地农村常见,对于脱离长辈监管的幼儿的危险性非设置防护、警示标志所可避免。因此,法院认为,导致兰兰溺水身亡的后果,是李某及其丈夫未尽监护职责所致,与水渠的维护、管理没有因果关系,遂驳回原告主张赔偿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