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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独吞债权请人做伪证 妨害作证罪获刑两年半

时间: 2015-12-17 08:33

京山的盛某与人合开了一家公司,承接了荆门掇刀公路建设的工程,完工后市政局尚欠部分款项未结清。盛某为了独吞这笔款项,不仅改了公司名字,还找人做伪证,京山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

2002年12月,盛某和杨某以荆门市高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荆门市掇刀区的某段公路工程。该工程于2004年5月验收合格,截止2009年12月,盛某和杨某先后领取部分工程款,发包方建设局尚欠款360余万元。在工程款结算期间,盛某与杨某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了纠纷并到法院提起了诉讼,2008年7月省高院发回重审后,盛某主动撤诉了。建设局遂以书面形式建议盛某与杨某在就余下工程款的分配达成协议以后,共同到该局方可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由于两合伙人产生了纠纷,盛某遂起了歹意,想把余下的工程款据为己有。2009年6月,盛某将荆门市高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违法更名为荆门市高家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并把股东变更为盛某和其哥哥(该变更登记后被荆门市工商局撤销)。随后,盛某经人介绍找到云梦县的汤某,指使汤某冒充荆门市高家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债权人。

2009年6月,盛某与汤某虚构并伪造了该装饰公司与汤某之间370万元的现金借款,并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装饰公司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则以建设局所欠的全部工程款来清偿。

2009年12月底,汤某起诉要求装饰公司还款。屈家岭法庭于2009年底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汤某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了虚构和伪造的借条和还款协议,并于审理当日与装饰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假意约定于当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到了12月31日,汤某向屈家岭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庭向装饰公司和建设局分别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2010年2月,建筑局与装饰公司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于2011年8月前,分批还清360余万元的工程款。事后,盛某支付给汤某4000元。根据协议,到2010年9月,建设局支付给装饰公司的160万元执行款全部被盛某取走。

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盛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盛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且主动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盛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