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宋河法庭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
10月8日上午9时30分,我院开展了刑事审判进乡镇活动,在宋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当地党政机关干部、派出所干警、部分群众现场旁听了案件的庭审。
此案被告人蔡某是京山县新市镇人,曾因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徒刑,2013年6月份服满刑期;被告人陈某是京山县新市镇人,曾数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今年3月份才被刑满释放。二人出狱后仍不思悔改,重操盗窃“旧业”,其中二人共同作案9起,蔡某单独作案1起,蔡某窃取财物价值共计20328元,陈某窃取财物价值共计17538元。今年9月份,二人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为由提起公诉;蔡某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公诉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65.44克,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陈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对二被告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二人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到案后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针对审理查明的案件,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我院通过推进刑事审判进乡镇活动,贴近群众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刑事犯罪案件,提高了刑事审判的透明度,有效地震慑、打击了刑事犯罪,并教育了广大群众,提高了公民的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