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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货”车变“祸”车

时间: 2024-05-16 17:03 来源: 政治部

  超载一分,危险万分。货车超载超限,不仅严重损害公路基础设施,还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交通安全带来巨大风险隐患。近日,京山法院快审团队依法审结一起超载货车压坏农村公路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年4月,邓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违反通行标志驶入某镇村级公路,将约300余米的水泥路面压破(受损面积600余平方米)。事发后,案涉车辆登记车主夏某当即报险处理。

  由于此路段刚修建不久,还在养护期内,为及时恢复正常通行,该镇政府遂通知公路承建方A公司按照原工程施工标准将受损路面修复完工,并同意A公司直接行使对邓某、夏某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所获赔偿款归A公司所有。

  2022年8月,A公司向保险公司就案涉事故赔偿事宜提供了路面修复价格明细表。后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遂委托资产鉴定评估公司对案涉车辆造成的道路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评估为11.4万元。随后,A公司将邓某、夏某、保险公司诉至京山法院,要求邓某、夏某共同赔偿修复道路所致损失及评估费用共计11.8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受案后,京山法院快审团队结合具体案情,依法核定道路具体损失、认定损害后果与司机超载行为、车主管理行为及道路承建方管理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确定当事人过错的程度,认为:

  邓某驾驶超载重型自卸货车,违反通行标志驶入农村公路,其超载行为对路面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侵权赔偿责任。夏某作为案涉车辆车主,明知邓某的超载驾驶行为,但并未尽到劝诫和提示义务,对案涉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20%侵权赔偿责任。同时,A公司在该村级道路养护期间,未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存在一定过失,且案涉公路事发前已通车使用过一段时间,综合考量其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可适度减轻邓某、夏某的责任,由A公司自负剩余10%损失。

  因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相应赔偿顺序应为: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A公司进行赔偿,再由其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邓某、夏某按其责任比例赔偿。

  综上,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64万元。后双方均服判,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款项履行完毕。

  本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为公共道路所有人及管理人提供了维权思路,对打击超载行为、保障道路及公众安全具有一定引导和借鉴意义。希望相关责任主体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货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及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加强源头监管力度,坚决杜绝超限超载行驶;货运车辆驾驶人要严格遵规守法,充分意识到超载超限的危害性,时刻牢记安全红线,文明驾驶、依规出行。

法条链接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