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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窃贼”太冲动 赔礼赔钱划不来

时间: 2013-07-09 10:34

   

“被告曹某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这是近日京山法院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和解的现场的协议内容。双方在签下的和解协议后,被告曹某还在责怪自己当时太冲动。

去年4月的一天,曹某前往自家承包的鱼塘巡查,发现王某背着电瓶打渔器在自家鱼塘边打鱼。于是曹某怒气冲冲地上前制止,由于言语不和,双方发生推搡,曹某顺手从塘边操起一根木棍朝王某一顿猛打,致使王某头部、手臂等部位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于是,王某以故意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法官明确指出原告虽然受伤,但是因其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违法,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虽然是在制止违法行为,但采用暴力殴打他人,措施不当,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双方反复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和解协议。曹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向王某赔礼道歉,王某对曹某表示谅解并自愿撤回了自诉。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首先要保持冷静和克制,通过合理方式化解矛盾,切不可意气用事,逞一时之英雄。否则,很可能像本案中的曹某有理变无理,赔礼又赔钱,甚至可能摊上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