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户村民上访争补偿 法官入户协调止纷争
2013年8月16日,一起因对自留山林木补偿标准不服, 30多户村民集体上访并状告京山县政府的案件在京山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的协调下,最后一名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刘某主动申请撤回了起诉,全案得以成功化解。
1981年,京山县永兴镇某村集体将集体所有的自留山分配给村民使用,并办理了县政府颁发的 “四地”使用证。2002年,经该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将该村分配到户的林地承包给第三人彭某经营,收取承包费6万元。2008年,县政府为第三人彭某颁发了林权证。2011年,经该村民委员会同意,第三人彭某将该宗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某公司经营,并签订了《林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
在得知彭某将该宗林地使用权流转后,该村30户村民集体上访,并推荐了刘某在内的6位村民为代表,要求第三人彭某对村民原有的自留山林地林木进行补偿。经永兴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决定由第三人彭某每户补偿3000元,除刘某外其余村民均签订了补偿协议,而刘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最终没能达成补偿协议。
2012年,刘某以对京山县政府为第三人彭某颁发的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荆门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过审查后维持了京山县政府颁发林权证的决定。刘某不服,遂向京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京山县政府为第三人彭某颁发的林权证,同时补偿其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背后涉及的群体人数众多,直接经过判决解决不了实质问题,还可能导致已息诉罢访的部分村民重新上访,为了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多次深入农户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刘某多年前已迁出该村并在迁入村承包了土地。法官遂以此为突破口,主动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农户迁移在迁入地已经取得承包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其在迁出地的自留山应当归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从该村迁出后其所承包的林地因当由村集体依法收回,但对林木的收益应给予补偿。于是,法官组织刘某与第三人反复协商,刘某的对立情绪逐渐缓解,最终与第三人达成了补偿协议,全案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