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违法 执行原判收监
时间: 2014-08-07 08:46
2014年4月9日,我院依法裁定了一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我县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第一起案例。
2010年,许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其缓刑考验期从2010起在沙洋县社区矫正。然而,许某没有珍惜大好的改造机会,连续几个月不到社区报到,社区矫正机构多次通知其到沙洋县拾回桥镇司法所报到,都被许某搪塞过去。2013年6月30日,许某被发现在荆门东宝区一酒店内吸食毒品“麻果”被行政拘留十日。
司法局遂于今年向本院建议对许某撤销缓刑。我院通过听证,认定罪犯许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裁定宣布后,将许某移交京山县看守所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