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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法院打掉一重大犯罪团伙 四名主犯被判重刑

时间: 2013-07-18 21:26

   

日前,京山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重大团伙盗窃案,7名罪犯被判处3至15年不等的刑期。由于犯罪人数多,作案次数多,该案的判决书长达73页,成为京山法院近年来最长的判决书。

2011年3月,绰号“胖子”的社会闲杂人员黎平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张宝、张胜、王春及无业人员周侯等组成盗窃团伙,他们自制、购买了部分作案工具,专门盗窃摩托车。盗窃得来的摩托车一般卖给固定的“收货人”, 绰号“成哥”的罗群和缓刑犯陈清就是他们的“收货人”之一。2011年3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黎平、周侯、王春驾驶租来的小轿车窜至随县均川镇卫生院温馨家园楼下,将该镇居民宋某的一辆红色轻骑铃木125型摩托车盗走,黎平以1200元钱卖给被告人罗群。赃款除去开支后平分。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660元。此后,被告人黎平、张宝、张胜、王春、周侯从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先后在京山县、钟祥市、随县、随州市、广水市、枣阳市、安陆市多次流窜盗窃摩托车。其中,被告人黎平盗窃作案71起,所盗财物价值22.5万余元;被告人张宝盗窃作案67起,所盗财物价值21万余元;被告人张胜盗窃作案31起,所盗财物价值10万余元;被告人王贤盗窃作案30起,所盗财物价值10万余元;被告人周侯盗窃作案12起,所盗财物价值3.4万余元;被告人罗群购买销赃摩托车9辆,涉案价值3.1万余元;被告人陈清购买销赃摩托车5辆,涉案价值1.3万余元。

2011年1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黎平、张宝、张胜、王春四人驾驶租来的桑塔纳小轿车窜至随县殷店镇卫生院,黎平将王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撬开后,由张胜骑离现场。黎平、王春准备再次盗窃时,被失主王某发现。王某边喊“抓小偷”边追赶黎平、王春。黎平用携带的催泪器喷射王某脸部,致其眼睛流泪而停了一下,黎平趁机逃到停在路边的桑塔纳小汽车内,被告人张宝启动该车准备逃离现场时,王某赶上进行阻拦,被告人张宝不停车。王某随即扒在桑塔纳车前左边引擎盖上,一只脚在车上、一只脚踩地上,抓住该车的雨刷器和左后视镜继续阻拦。而被告人张宝却无视阻拦继续前行,强行驾车逃离现场,致王某从车上摔下,手、脸、膝等多处擦伤,该车的雨刷器和左后视镜也被拉断脱落在地。经物价鉴定,王某被盗摩托车价值1922元。该起盗窃作案中,被告人黎平、张宝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已构成抢劫罪。

案发后,被告人黎平退赃款18000元。被告人黎平、张胜、张宝有立功表现。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平、张宝在盗窃作案时被失主发现,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黎平、张宝、张胜、王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制专业作案工具,多次流窜盗窃作案,所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侯多次流窜盗窃作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群、陈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收购销售盗窃车辆,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黎平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平部分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平、张宝、张胜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宝、张胜、王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宝、张胜、王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清在缓刑期间再犯罪,依法撤销其缓刑。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2000元。

被告人张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2000元。

被告人张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周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罗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1)曾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对判决均未提出上诉,现在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6名被判实刑的被告人已被押赴监狱服刑。但愿通过漫长的监狱改造,他们能真心悔过,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