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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烧”掉13多万

时间: 2014-12-10 17:12 来源: 办公室

    京山县程某在山上上坟烧纸钱时,引燃茅草引发山火,烧毁了黄某承包的湿地松等林木。近日,我院依法判决,由程某父母程某某、邓某赔偿黄某133375元。

    清明节当天,程某和其父母程某某、邓某到京山县孙桥镇团山上坟,在用打火机点燃纸钱时,引燃了山上的茅草继而引发山火,烧毁了黄某承包经营的林木。2014年4月29日,京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于5月10日作出鉴定意见,认定黄某承包的山林过火面积为2.09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0.79公顷,宜林荒山面积1.29公顷;树种为湿地松;湿地松人工林受损严重。经黄某申请,2014年5月30日,京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所毁损的林木作出了价格认证意见书,认定认证标的在认证基准日的价格总计为133375元。据此,黄某要求程某及其父母赔偿。在林业部门做了多次调解工作无果后,黄某具状诉至法院。

    我院审理认为,三被告在吊清明时,被告程某用打火机烧纸引发山火,导致原告承包经营的山林部分树木被烧毁,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程某未年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父母程某某、邓某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程某某主张价格认证过高,但未举证,程某、邓某亦未举证,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案情与失火罪类似,但因本案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后果未达到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失火罪的立案标准为: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官提醒:山火无情,悔之不及!不要在山林、加油站、仓库等易燃物(气体)密集地区点火,以免给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看护好未成年人,教授其必要的防火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