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羊不能原地放羊 违反合同要赔偿
京山的左某向同镇的蔡某购买了羊、羊圈、房屋等配套设施,同时蔡某向左某承诺可在现在放羊的地点继续放羊。然而,当交易完成后,左某却接到通知不允许他在此地放羊,于是左某将蔡某告上了法庭。
2014年12月,左某得知同镇的蔡某有意向出让自己山上的羊,经过考虑后,他决定接手这批羊,于是与蔡某达成了协议。两人约定,蔡某将羊、房屋、羊圈及水电等相关配套设备全部转让给左某,费用共计15万元。如果不能在原地放羊,蔡某便把钱全部退还给左某。
次月,左某接到一份书面通知,大意是,左某购买蔡某的羊圈时,没有征得山林主人的同意,山林主人认为羊破坏了他的树苗因而反对左某在此放羊,经过村委会研究后决定,责令左某10日内拆除羊圈。左某收到通知后,找到蔡某,要求退还购羊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蔡某不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了纠纷。当月,左某在蔡某门前张贴书面通知,同时以彩信、短信等方式向蔡某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但蔡某都未予理睬。
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中约定,如果不能在此处放羊,则蔡某要把钱退还给左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左某向蔡某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合同就已经解除。法院遂判处蔡某返还左某的15万元,并赔偿左某经济损失,按2人每人每天71.8元,从2014年12月8日计算至15万元价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付清后,左某既返还蔡某的山羊、羊圈、房屋及配套设施。
事后,宋河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法官要求双方就此事各做出让步。左某和蔡某在听取了法官的耐心劝导后,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并同意按照判决书执行;双方经过结算,蔡某同意支付左某共计18万余元,左某则同意返还蔡某大小山羊206只(包括这半年来生产的小羊60余只)以及房屋、羊圈、水电等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