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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怀私恨冲动行事 男子持斧砍伤同乡

时间: 2018-04-08 08:39 来源: 办公室

    京山男子胡某怀疑同村村民说自己坏话且造成妻离子散,对其怀恨在心,遂持斧头到该村民家中报复,砍伤了对方三人,险些引发命案。近日,京山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罪名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判处胡某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数万元。

    2017年1月27日晚,胡某与女儿、女婿一起吃年夜饭。饭后胡某送走两人,觉得一个人在家非常孤独,而造成自己单身的根源就在同村村民杨某身上。胡某怀疑杨某经常在外面说他坏话,败坏了他的名声,还干涉他的工作、生活及婚姻,才导致他离婚后一直单身。胡某越想越生气,冲动之下携带斧头驾电动车前往杨某家中报复。到达后,胡某见杨某站在大门前玩手机,趁其不备举起斧头朝杨某头上砍去,杨某当场倒地。在杨某家做客的刘某听到动静打开门,看到杨某倒地流血,胡某拿着斧头,受惊之下大喊一声“杀人了”,胡某遂再次举斧头朝刘某砍去,刘某躲避不及被砍中头枕部,奋力向屋内逃跑后晕倒在地。胡某紧追其后,进屋后发现还有与刘某同在杨某家闲玩的林某甲和林某乙,故第三次举起斧头砍向林某甲,林某甲不顾右肩被砍伤,反手抓住斧头将胡某按倒在客厅沙发上,并与林某乙合力夺走胡某的斧头,后胡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林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为报复他人,持斧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胡某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胡某的犯罪行为给三被害人(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