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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醉汉驾车相撞,一亡、一交通肇事

时间: 2015-01-29 10:15 来源: 办公室

    近日,京山两男子酒后驾车相撞,一男子死亡,另一男子被我院依法判决犯交通肇事罪,获刑十个月。

    2014年10月11日晚,朱某醉酒驾驶轿车,沿京山县轻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遇向某醉酒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对向驶来,造成车辆相撞,向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某,含量为106.4mg/100ml,从被害人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某,含量为152.9mg/100ml。案发后,朱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并赔偿了向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因朱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京山县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朱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京山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依法可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春节将近,亲人、朋友相聚,不甚欢喜,难免饮酒助兴,但要切记:不过量饮酒,保护身体健康;不过度劝酒,维续良好关系;不酒后驾车,谨防交通事故。悲剧已历历在目,不可不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