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法院成功执行一起传销行政处罚案
2013年3月13日,我院干警在副院长曾新华同志的统一指挥下,经过3天的不懈努力,成功执行了一起传销行政处罚案,共执行案款110万元。
去年12月份,京山县工商局接到我县群众举报江苏某软件公司利用购买手机话费充值软件发展会员进行传销,我县有多人参与后被卷入其中,县工商局遂迅速介入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12年4月开始以购买手机话费充值软件为名,通过网络发展软件销售和充值服务的会员,入会人员必须先交纳500元会费购买公司提供的软件,入会后再逐级发展会员,公司根据发展会员的多少确定会员等级,并以发展会员的多少为依据发放工资和提成。2013年年初,县工商局认定该公司存在传销违法行为,遂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自行撤回起诉。于是,县工商局依据生效的处罚决定于2013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申请后,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由副院长曾新华同志亲自指挥参与执行该案。为及时将该案执行到位,办案法官兵分两路乘坐火车累计行程4000余公里,连续2天在多家金融机构和支付平台往返开展执行工作,将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六个账户及在支付平台财付通、一九付、支付宝上的三个账户的违法所得及罚款110万元强制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