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资格待遇问题属法院受案范围吗?
近日,家住京山县经济开发区某村的王某,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将京山县八里途开发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京山县经济开发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至我院,要求法院确认其系被告京山县八里途开发区胜利村的村民,同该村其他村民一样享受该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我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属于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和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定,村民资格待遇问题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我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