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尺度亦有温度
4月3日,京山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并成功调解由该案引发的民事赔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开心结,案结事了。
谢某与蔡某系永漋镇居民,2021年11月,在村里帮人修建房屋时,因工作分配问题发生口角,继而用拳头相互殴打,后被工友拉开而停止打斗。后经鉴定,蔡某7处肋骨骨折,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随后,蔡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谢某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彭艮虎研判案情发现,谢某系建档立卡贫苦户,家中条件困难,妻子前不久也刚做过手术,亟需照料。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和司法的社会效果,彭艮虎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彭艮虎会同检察院案件承办人一同到谢某家中了解情况、释法明理,由于谢某确无力赔偿,未能调解成功。之后,得知谢某筹款取得一定进展,为提升调解效果,彭艮虎联系石龙法庭庭长周帆,并邀请当地派出所民警、村干部等,一同到永漋镇综治中心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中,积极劝说当事人消弭对立情绪,引导双方互让互谅,并细致听取双方的诉求及意见。既考虑贫困户的现实困难,也着眼于解决受害者的实际问题,制定合适赔偿方案。经过反复沟通交流,谢某对自己的一时冲动表示后悔,向蔡某诚恳道歉、请求谅解,并主动商讨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谢某赔偿蔡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谢某当场履行了15000元,并约定于11月1日前付清剩余款项。
调解成功后,彭艮虎及时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认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蔡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等法定、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遂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刑事审判也可以有尺度亦有温度。京山法院准确把握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主动融入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格局,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力求达成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为审判工作擦亮温暖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