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推送机制的规定
京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推送机制的规定(试行)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有效推进省法院部署开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专项活动,着力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执行成本,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生成和即时推送是指裁判文书生效后,由审判人员在办案系统录入生效时间等信息,办案系统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文本,审判人员以电子送达方式即时推送给相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方便当事人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条 案件承办法官为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责任人,并负责做好裁判文书生效信息的录入与生效证明的送达。
承办法官负责自行或者组织审判辅助人员,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三日内将生效信息录入办案系统并送达生效证明。生效信息应当经承办法官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条 生效信息提交完成后,选择打印生效证明,系统自动生成生效证明,点击保存生成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完成后,生效证明自动进入电子卷宗,选择短信通知当事人,核实当事人联系方式,点击发送。
第四条 执行案件立案时,申请执行人因未收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而无法提供的,立案庭应当通过系统查询、提请部门协助等方式获取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给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便利。
第五条 为保障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推送工作的顺利推行,促进办案人员及时、准确录入裁判文书生效信息并即时推送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将相关工作纳入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同时纳入审务督察范围,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抽查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推送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原生效裁判被再审改判的,出具再审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原生效裁判经再审改判或被撤销的,已出具的原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作出改判或撤销决定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京山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