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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打工家中漏水被泡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

时间: 2015-12-28 14:50

京山的杨某夫妻俩长期在外打工,家里的房子基本处于空置状态。年初夫妻俩接到物业电话说家里漏水,匆忙赶回家才发现家里已经被污水浸泡。事后,杨某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杨某遂到京山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2011年,杨某在京山城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装修后夫妻俩外出打工,房子长时间空置,从2011年起,杨某便开始缴纳相应的物业费与水电费。今年1月份,小区保安巡逻时发现杨某家漏水,随即打电话通知了杨某,夫妻俩当晚赶回家,发现由于公共下水道堵塞,导致污水倒灌,从家里的坐便器流回房间,房屋大面积积水,木地板、墙纸、床、沙发等均严重受损。第二天,物业公司派人对损失情况进行了清点,并安排人员用管道疏松设备对下水道进行了疏通。等到2月份,杨某回到家以后发现家里又被污水淹了,物业重新安排人对下水道进行了疏通。后杨某多次找物业公司商量索赔事宜无果,遂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京山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2011年,置业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期一年。合同签订以后,置业公司经理刘某便安排自己的弟弟刘林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一年的合同期满后,刘某仍安排刘林管理。京山法院认为,杨某与刘林之间虽未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但是杨某向刘林交纳了物业费,实现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而刘林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未尽到管理义务,对杨某的财产损害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而置业公司出售给杨某的房屋经过了竣工验收,至杨某的房屋受损时公共设施已经超过了质保期限,杨某也不能证明公共下水管道存在安全缺陷,因此房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但置业公司作为小区建设单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不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对杨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事发时杨某家中长期无人,致使未能及时对损害采取措施,为此,杨某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审理后,酌情判处刘林承担70%的责任,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刘某需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六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