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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出走近十年,丈夫寻找无果诉离婚

时间: 2015-01-22 17:05 来源: 办公室

    没领证的刘某和夏某同居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在女儿不到5岁时,夏某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这一走就是近十年。刘某寻妻多年无果,遂起诉离婚。近日,我院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1989年初,刘某和夏某经人介绍恋爱,并于同年年底,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举行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0年12月,双方的女儿出生,现已能独立生活。因性情差异,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夏某遂于2005年4月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刘某多方寻找,仍无音讯,遂诉至京山法院,要求与夏某离婚。

    我院审理认为,原、被告1989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在当地群众中以夫妻名义互称,基层单位以及多名证人包括亲属子女均已证实他们属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原、被告同居生活的情形已构成事实婚姻。原、被告事实婚姻期间,因性情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没有注意培养夫妻感情。被告独自外出后,长期未与家庭联系,且已下落不明近十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被告长期不履行家庭职责和义务,可见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遂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