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儿子打伤 父母申请人身保护令
近日,我院收到申请,一对年近六旬的夫妻称他们的儿子张某经常到家中闹事,因此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他们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
今年3月24日,张某因家庭矛盾,在父母家中闹事,并且把自己的妹妹打伤,母亲赶紧上前阻拦,在劝阻过程中,母亲也被张某打伤。后妹妹打电话报警,经过鉴定,张某母亲及妹妹的伤均属于轻微伤。
我院审理后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张某妹妹的报警记录及张某妹妹和母亲的伤情鉴定,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在劝架过程中被张某打伤,属于家庭纠纷,该事件为孤立事件,并不符合针对申请人的家庭暴力或现实危险存在,因此驳回了申请。
这起案件是我院自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收到的第一起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审理法官认为,反家暴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但人身保护令不能滥用,最终申请人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需要根据证据进行判断。一旦发生伤害,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人身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