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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法院反映办理司法确认案件存在三方面问题

时间: 2015-07-03 15:38

    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是修订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程序,对于促进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近日,京山县法院对去年办理的1183件司法确认案件进行了研究分析,发现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真实性存疑。由于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主要是侧重于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少数当事人利用这一点,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编造事由,在欺瞒有关调解组织主持达成内容虚假的调解协议后,企图通过司法确认的渠道使相关协议合法化,以掩盖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该院在调研中发现,部分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资料不完整,特别是一些涉及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权属的证明材料并未收集入卷,也从侧面印证了少数调解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存疑。二是部分行政调解组织存在越权调解的问题。该院发现,公安机关在对部分治安案件主持行政调解时,超越权限范围,对引发相关治安案件的山林、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类纠纷进行权利归属确认,并写入调解协议中,导致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打了折扣。三是部分调解协议存在损害第三方利益的风险。这种情形主要集中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实践中,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主持调解此类案件时,往往未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就组织肇事方与受害方签订赔偿协议,等于无形中确定了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数额,处理稍有不当,就容易损害第三方利益,进而引发新的纠纷。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