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截货款玩失踪,这销售代理可不厚道
京山某纺织公司销售代理凡某,私截公司货款近30余万元拒不还不说,还玩起了失踪。
2014年1月6日,京山某纺织公司与京山男子凡某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公司聘请凡某为本公司纱线销售人员,凡某每销一吨纱,公司给付其200元业务费,其他一切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每月结算一次。2015年2月25日,经对账,该公司发现凡某仍有货款298920元未给。当天,双方经协商订立《还款协议》一份,对凡某下欠公司货款298920元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凡某在两年内按季度分七期付清(首期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付款,公司有权按银行逾期还贷利率向其追偿欠款本金及利息。随后,凡某未按该协议履行付款义务(超过三期),并中断联络、下落不明,该公司遂诉至我院。
近日,我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被告凡某未将其代理销售货物所得货款转交给原告,其截留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后经与原告协商,凡某确认其下欠货款298920元,并出具还款协议,但再次失信并与原告中断联络,以其行为表明拒绝履行义务。又因凡某未支付到期货款的金额已达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