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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委托“送礼”不成起诉对方返还费用

时间: 2015-05-06 14:50 来源: 办公室

京山男子贾某因朋友所经营的煤矿被停业整顿,委托自称“有关系”翁某“送礼”解决,并给付其10万元费用。双方约定:事情办成,10万元费用不退,否则要如数返还。然而,“好事”未成,贾某向翁某催讨10万元费用未果遂起诉。近日,京山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贾某诉讼请求。

2006年3月,翁某得知同事贾某的朋友在内蒙古经营的煤矿因安全问题被停业整顿,主动提出可以通过关系帮助其朋友恢复生产,但需要送礼。经二人协商,贾某给付翁某费用10万元,约定:翁某如将受托事情办成功,贾某给付的10万元费用不退,否则要如数退回。接着,贾某将存有10万元现金的银行卡和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翁某,翁某向其出具了收条。事后,贾某见委托的事项没有任何进展,遂多方打听,得知翁某于2007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翁某服刑期满后,贾某向其催讨10万元费用及身份证,但翁某以种种借口推诿。为此,贾某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认为,原告因其朋友经营的煤矿因安全问题被停业整顿,委托被告帮助其朋友的煤矿恢复生产,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委托人的原告委托被告处理的事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上性规定,属于非法活动,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