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赖?难赖!
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若心存侥幸,妄图通过转移财产、虚假诉讼等手段逃避义务、抗拒执行,挑战法律权威,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近日,宋河法庭依法发挥刑事制裁在执行攻坚中的积极作用,精准、高效打击被执行人“赖账”拒执行为,兑现了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2021年3月,某钙业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续签了《精灰供货合同》,约定由某钙业公司为某建材公司提供精灰(石灰)。合同签订后,钙业公司全面履行约定义务,而建材公司却单方违约,拒绝支付货款,截止2021年11月,建材公司共欠付钙业公司货款16.8万余元。钙业公司将其诉至宋河法庭,宋河法庭依法判处建材公司支付钙业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建材公司视若无睹,长期未履行法定义务,钙业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宋河法庭依法向建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对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业已停产,公司负责人避而不见,且机械设备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办公楼及厂房未办理相关权证致使无法处置。宋河法庭随即对其机器设备进行轮候查封,并依法对公司采取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
期间,宋河法庭发现,钙业公司不仅对法庭多次的“提醒”、“警告”熟视无睹,并且暗中违法转移财产,将查封的机器设备卖与案外第三人,企图恶意“赖账”、逃避执行。
承办法官杨生波随即与京山法院执行局、刑庭展开会商。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符合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在杨生波的建议下,钙业公司就建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向京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京山法院对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羁押,羁押期间,迫于刑事制裁的后果及将陷囹圄的压力,法定代表人终于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主动与钙业公司协商并履行了全部义务,钙业公司遂撤回自诉,案件最终执行完毕。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诚实守信才有未来。京山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惩处力度,用好用足法律措施,有效遏制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执行难”行为,让申请人信赖法律、让被执行人信服法威,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的良好风范,共建重信守诺的社会诚信体系。
法条链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