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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赊购红砖后拒付货款败诉

时间: 2015-05-21 14:53 来源: 办公室

包工头朱某向砖厂老板蒋某赊购了10万块红砖,收到砖后却拒不付货款。蒋某多次催讨不成后诉至法院。近日,京山法院依法判决朱某支付蒋某货款。

2014年,朱某在承建一处工程时,欲向砖厂老板蒋某赊购红砖,双方于2014年3月19日口头达成红砖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向蒋某赊购红砖10万块,单价为0.28元,共计2.8万元。同日,朱某向蒋某出具了欠条。之后,蒋某开始向朱某的工地发货,至2014年8月31日止,共计送砖10万块。事后,蒋某多次向朱某催讨货款,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蒋某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按约将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应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于2014年8月31日支付原告货款。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拒不付款,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