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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实施细则

时间: 2022-11-30 10:51 来源: 政治部

京山市人民法院

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网上立案工作是建设智慧法院的基本要求,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进一步提升网上立案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一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京山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容缺受理机制

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是指对立案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部分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立案机制。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证明材料;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二条 可容缺受理案件类型

(一)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执行案件;

(三)其他适合网上立案的案件。

第三条 可容缺受理规则

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基本事实的证明材料及证据清单。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交申请书和申请执行依据。

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起诉为例,申请人在立案时需上传起诉书、原告及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主合同或者相关证据及证据清单。其他可容缺材料可在立案后补齐。具体可容缺材料的参考如下:

1.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2.其他证明案件事实且与确定管辖无关的证据。

第四条 网上立案的办理

负责网上立案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京山法院关于网上立案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及时办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与本院以往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由京山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京山市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