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法规,及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包含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和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第三条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包含: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债权清偿的顺位、有无优先权等纠纷。
第四条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包含:债务人清单中记载所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五条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按其他非财产案件标准每件交纳0元。
第六条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按劳动争议案件标准每件交纳0元。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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