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让“官民”争议解于沟通
当市民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时,人们往往会想到法庭上的“剑拔弩张”。然而,在京山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中,情形却截然不同:双方通过庭前沟通消除误会,案件圆满解决,而这正得益于京山法院积极推行的“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改革机制。
杨某因发现某公司存在违法现象,向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但却迟迟未见处罚结果,遂将该局诉至京山法院。受案后,承办法官依据改革机制,迅速启动“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程序,提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诉事项开展自查,从“被动应诉”转为“主动纠偏”。
经内部核查,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已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但因回复内容较为专业,加之杨某不了解行政处罚公示途径及查询方式,导致信息沟通不畅、产生误会。在法院居中协调下,双方通过沟通消除误会,实现案结事了。
据悉,自京山推行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以来,已有4起类似案件通过“自查+沟通”模式实质性化解。
“涉诉行政行为自评自纠机制并非仅针对行政行为确有瑕疵的情形”,承办法官介绍道:“若行政机关自查后确认行为合法合规,也能通过‘自查-沟通-止争’模式,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消除误解”。
他进一步表示:“以往这类案件往往需经过立案、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不仅耗费双方时间精力,还可能加剧对立情绪。如今,通过高效顺畅的‘对话通道’,既保障依法履职、又增进群众理解。这一机制正逐渐成为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抓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