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虚假宣传?退一赔三!

时间: 2024-03-21 15:46 来源: 政治部

虚假1.jpg

 

 因价优便捷的特性,网购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的购物渠道之一,但商家虚假宣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令商品市场“鱼龙混杂”,为消费者带来困扰。近日,京山法院宋河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10月,因家庭伐树需要,高某在A购物网(经营主体为A网络公司)上的B旗舰店(经营主体为B商贸公司)下单购买“五羊本田纯汽油油锯四冲程汽油锯大功率伐木锯便携式砍树机”一台,并支付价款485.91元。商家于宣传页上表示该油锯是五羊本田、“汽车级空滤系统”、“四冲程内燃机”,但收货后,高某却发现油锯为纱网空滤、二冲程内燃机,与宣传不符。向本田咨询后,高某得知其不生产油锯,遂与商家多次沟通退款赔偿,均未果。

  高某认为,B商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A网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高某将A网络公司及B商贸公司一同诉至宋河法庭。

 

法院审理

 

  受案后,宋河法庭辗转联系上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并发函调查,该公司回函称,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在华合资企业从未制造、销售,也从未授权任何企业制造、销售涉案标称“五羊本田”、“汽车级空滤系统”、“四冲程”、“主要配置全部进口”的油锯,由此证实案涉商品确属虚假宣传。

  法庭审理认为,B商贸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高某购买案涉假冒商品,致使高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欺诈,应当依法向高某承担欺诈性惩罚性赔偿。A网络公司作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开办者和管理运营者,对于商家经营负有一定的审查、监管义务,主要包括入驻商家的审核、侵权商品下架及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身份、资质的真实信息,以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本案中,A网站展示的B商贸公司的信息与其登记信息一致,且案涉商品已下架处理,A网络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不能严苛要求其对入驻商家所发布的信息逐一审查和监控,承担显著过高的审核义务。

  综上,宋河法庭依法判决B商贸公司“退一赔三”,向高某退还货款485.91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457.73元。

 

法官说法

 

  网购与传统消费不同,因消费者无法现场看到商品实物,为此商家须更加真实准确地提供商品信息,并对商品瑕疵承担更高担保责任。广大商户要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引导式宣传,并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消费者若发现销售方存在主观过错、构成销售欺诈,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并注意固定证据,如及时拍摄照片、视频,留存好与平台、商家沟通的聊天记录等,以便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购物平台作为参与交易环节的管理者及服务方,也需尽到其管理责任与监管职责,与商家、消费者共同营造安心、放心、公开透明的网络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