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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强制执行一起财产抵偿案件

时间: 2014-06-11 09:39

   

日前,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来到我院宋河人民法庭,李某将应返退树款19752元交到法庭返退黄某,黄某确认对抵偿执行的104棵紫薇树、152棵三角枫树没有争议。至此,这起延宕了近两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终于圆满画上了句号。

2009年初,李某因与黄某合伙承包工程而为合伙垫资8.5万元,合伙期间,黄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贷款。2010年9月6日,双方经协商,李某退出合伙。经结算,黄某欠李某款18.5万元,黄某向李某出具了欠条。因黄某偿还部分欠款后,不按约定偿还余款,李某于2012年4月向法院起诉。京山法院判决黄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3174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京山法院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确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黄某承诺在两周内执行。可到期后仍没有执行,京山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对黄某在宋河镇郑家石灰冲承包经营的山林中的104棵紫薇树、152棵三角枫树予以查封,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上述被查封树木价值218930元。京山法院先按评估价218930元委托湖北中正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后又按评估价下浮20%的价格即175144元再次拍卖,也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给双方当事人做执行工作,被执行人黄某表示无钱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表示愿意接受查封树木抵偿执行案款。2013年7月,京山法院裁定按175144元的价格将查封树木抵偿给李某。此后,黄某多次要求法院暂缓执行抵偿裁定,表示将想办法弄钱执行案款,可直至2014年4月,黄某还是分文未付。京山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此案。4月23日,由4名执行人员,4名协助执行的法警和1名摄像人员组成的执行专班在宋河法庭庭长秦必先的带领下,开赴宋河镇郑家石灰冲黄某承包山林,黄某和其家人避而不见,执行专班决定执行还是照常进行。执行人员现场监督李某聘请的工人挖掘,转移树木,当天共挖掘、转移紫薇树104棵给李某。23日,当执行专班再次来到山林现场时,却被黄某之妻开车堵住了道路,她躺在路上撒泼叫骂,阻止继续挖树。法院执行人员将黄某传唤到宋河法庭进行训诫,黄某表示不知道妻子的阻拦行为,并再次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某在一周内再付款7万元给李某,则此案了结,否则,恢复执行抵偿裁定。然而,一周过去了,黄某分文未付,反而要求执行法官再延长一点期限,两周过去了,黄某还是没有行动,李某要求恢复按抵偿裁定执行。负责执行行动的宋河法庭秦必先庭长表示:此案再也不能这样拖下去了,即使面对再大的困难,裁定抵偿的树木必须一棵都不能少的挖起来,拖出来!5月6日,执行专班再次来到郑家石灰冲黄某承包山林,排除各种阻力,维护执行现场,并指挥、监督工人们按评估时标记的记号挖掘三角枫树,然后装车运走。当天骄阳似火,执行干警们却一直坚守在执行现场,一直到晚上8点多钟,所有152棵三角枫树都运出来了,执行干警才松了一口气,踏上了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