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 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
的实施意见
为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净化市场环境,提升经营主体质量,压降全市经营异常企业数量,降低经营主体退出成本,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京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三家部委联合发文的发改财金[2019]1104号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经过研究决定,在京山市范围内构建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的常态化机制,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经营异常且应强制清算企业的筛选范围
1.市市场监管局应就主管的吊销未注销等经营异常企业建立备选库,实时予以更新。
2.合理规划筛选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在提供备选企业名单时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及时将失联、长期停业未经营等吊销未注销超过3年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移送市法院筛选审查,以实现迅速压降经营异常企业总数的工作目标。市法院在收到市市场监管局备选企业名单后,应及时核查是否存在执行案件,并对备选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最终确定当期进行清算的企业名单。
二、强制清算的申请程序及材料
3.市市场监管局向市法院申请对吊销未注销等经营异常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及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的相关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
(3)证明被申请人身份及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该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查询单等登记电子档案、该企业已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的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
三、强制清算审理程序
4.市法院受理由市市场监管局申请的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5.市法院决定在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的,应在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指定。
6.市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的,可根据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将一定数量的案件一次性指定给同一机构办理。
7.市法院在审理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时,应利用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明被清算企业涉诉情况,并指导清算组穷尽一切措施对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
8.市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如发现该企业存在资不抵债情形,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由企业清算组向市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资金保障
9.市法院和市市场监管局应共同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将强制清算费用及清算组报酬纳入业已建立的破产专项基金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资金保障机制。
五、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企业的注销登记
10.对市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可持市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企业的登记机关(含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企业清算组或企业管理人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11.其他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
六、附则
1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法院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京山市人民法院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