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协议不遵守 法院判赔付违约金
京山县雁门口镇的村民张兴雇请同乡张东的收割机收稻谷,收割时不小心碰倒同来帮忙的张青,导致张青身亡,两家经过调解后达成赔偿协议,然而张东却未能按约履行协议,张青的丈夫何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8月,张兴雇请张东的收割机为其收割稻谷,同时张青也为其帮忙。收割时,张东的收割机不慎将张青撞倒,张青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事情发生后,雁门口镇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协商,张兴同意赔偿张青家属共计21万元,分四次还清,且双方任意一方违反协议,需支付对方3万元的违约金。按照协议,张东应于2014年年底支付其中的4万元,然而张东并未依协议履行,张青的丈夫何某遂将张兴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张兴支付协议的赔偿款并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要求张东赔偿利息损失。
京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未违反相关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张兴违反协议,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其应该支付的赔偿款。同时,依照协议内容,张东违反了协议,理应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然而协议中并未约定损失利息,因此对利息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