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不慎摔落致骨折 村委会承担一半责任
京山的吴某最近帮村委会拆房时,不慎跌落致骨折,吴某遂把直接找他的李某和当地的村委会同时告上了法庭,索赔五万余元,京山法院最近审理了此案。
去年九月,京山要修建西环路,赵畈村的村委会接到通知,在他们辖区内的一处房屋需要拆除,村里安排了李主任负责拆房子事宜。李主任考虑到吴某长期从事拆除房屋事物,且他的父亲李某也经常与吴某一起共事,便要求李某找人将房屋拆除。很快,李某电话联系了吴某,村书记将二人带到现场,勘查了现场情况以后,两个人就开工了。拆了一天以后,两人发现工作量太大,第二天就又邀约了两人一起拆。第二天下午四点,村书记到现场查看,跟李某交代,剩下的不用拆了,用挖掘机来推。此时吴某也不在现场,而吴某的手机不慎遗失,李某也就没有主动联系他。
第二天一大早,两人都来到现场,李某告知吴某村书记交代说不用拆了。吴某称,昨天书记还说了要拆墙,更何况房主昨天也要求把檩子拆除,于是坚持要拆,结果在拆除过程中不慎跌落,导致右脚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距骨粉碎性骨折。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受雇于村委会,与吴某共同拆除房屋,该拆除房屋的行为并非李某的个人行为,并且,对于吴某受伤李某并无过错,故被告李某对吴某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吴某在李某提出被告村委会不要求继续拆除房屋后不经核实,继续拆除房屋,其不注意自身安全,造成事故,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后法院酌定吴某自身承担50%的责任,村委会承担剩余的50%责任。遂依法判处村委会赔偿吴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两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