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13)鄂京山执公字第00001号
时间: 2013-05-02 16:49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13)鄂京山执公字第00001号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本院现将立案执行的下列案件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公告如下:
限各被执行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到期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凡举报上列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的,一经查实,按实际执行金额的5%予以奖赏。联系电话:18986978679 联系人: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