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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电梯出事故 究竟谁担责

时间: 2015-11-09 09:21 来源: 办公室

    京山的小潮受雇小海进行一小区的电梯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小潮受伤住院。期间,电梯公司支付了部分钱款,而小潮还未治愈,电梯公司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小潮于是将小海和电梯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2013年7月,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与小海签订了《电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京山一小区的两个电梯工程承包给小海安装施工。合同签订后,小海遂邀请了小潮在内的五人共同进行电梯安装。当年八月,小潮在安装电梯过程中受伤,在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II级)。经过司法鉴定,小潮伤残等级为XXX级。在小潮住院治疗期间,电梯公司支付了七万余元,然而,在小潮住院未结的情况下,电梯公司即停止支付相关费用。小潮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小海和电梯公司共同支付其经济损失十八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两点。一是承担主体的责任及划分。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将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没有电梯安装资质的小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而,根据相关规定,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应当与小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海明知自己没有资质而承接工程,雇请没有安装资质的小潮,根据相关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潮在安装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头盔,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酌定小海承担80%的责任,电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小潮自己承担剩余的20%责任。第二个焦点在于赔偿范围的划分。法院认为,小潮要求按照工伤划分责任,而该案件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小潮亦未做工伤认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过核算,小潮的经济损失为十五万余元,除去小潮自己应承担的20%的责任,扣除电 梯公司已支付的七万余元,最后判令小海赔偿四万余元,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