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驳回起诉
因妻子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住在娘家,谢某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离婚。近日,我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4月,谢某、屈某经人介绍谈起了恋爱,2013年5月,双方举行婚礼,组建起了家庭。婚后不久,屈某出现了异常精神表现,并于2013年8月在武汉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30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3年9月,屈某再次发病,之后一直在娘家居住。谢某不堪忍受,遂以屈某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久治不愈,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我院,要求与屈某离婚。
我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前应有一定的了解。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被告因精神分裂症诊断、治疗至今不到两年,并非久治不愈。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证据。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